1)中国的政治制度_宦海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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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一、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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