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66.端倪_最终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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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题)。

  在这篇文章中,耿美玉提出,GV-971在中国进行的3期临床试验中已证明是可持续、稳健改善患者认知功能的药物,可抑制肠道菌群失调和相关的苯丙氨酸/异亮氨酸积聚,控制神经炎症并改善认知障碍。

  2019年11月28日,饶毅针对这篇研究文章,在相关微信群中实名举报耿美玉造假:“今年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的耿美玉研究员作为通讯作者的文章,号称其发明的药物GV-971能够通过从肠道菌群治疗小鼠的阿尔兹海默症。这篇文章,不造假是不可能的。现实名举报,请贵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做些好事,为中国科学界洗刷耻辱。”

  对此,耿美玉认为,饶毅在客观上已造成她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她名誉权的侵犯。

  2020年7月7日,饶毅教授在《细胞研究》刊登题为《应该更正一位作者忽略引用以前文献》(中文译题)的文章,指出:GV-971的所有靶标和作用都帮助治疗阿尔茨海默症,而一个药物有如此多的靶标共同治疗一个疾病在生物医药界是极为罕见的。耿美玉等2019年论文非常蹊跷,居然对自己以前发表的12篇与GV-971相关的论文完全不引用……实属学界奇观。

  7月13日,耿美玉等在《细跑研究》(CellResearch)发表简讯予以回应,称其文章的研究主要着眼于肠道菌群和相关神经性炎症,是一种GV-971治疗AD的全新机制,此前的12篇文章与涉案论文的相关性实在很小,都不足以被引用。

  此外,饶毅还在“饶议科学”公号发表文章质疑GV-971,相关言论包括“所谓治疗老年痴呆症的GV-971被很多人认为是假药”、“如果没有严格的调查,就不能排除GV-971成为中国二十一世纪最大造假案的可能性”。

  2021年1月21日,科技部发布《有关论文涉嫌造假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对耿美玉5篇论文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是:未发现有造假,但发现论文存在少量图片误用,经联合工作机制审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科研诚信提醒谈话。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二:一是被告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论文发布言论性质上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还是属于学术批评行为;二是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造成原告名誉的损害。

  就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对于阿尔茨海默症治疗的研究是一个不断进展的过程,需要医学界作出共同的努力,因此,从医学发展的角度应当允许正当的学术争议和批评,法律不应当加以限制和干涉。由此,被告作为行业专家有权对原告研究成果作出评价。

  法院认为,饶毅的行为并未超出学术评论的合理界限,学者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对另一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作出评论,即便有不当言辞,也非是对原告名誉的恶意侵犯。而从原、被告之后在专业刊物上进行的相互回应的事实看,这种观点的交锋应属于学术讨论范畴,饶毅也不存在损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

  此外,从促进学术争鸣以及净化学术风气角度而言,司法应为学术批评设定较为宽松的环境,学术上的争议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公布原始数据、进行重复试验等方式予以澄清,鼓励真理越辩越明。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难以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而从原、被告双方事后随即在相关学术期刊和载体上发表学术争议看,已表明双方关于是否造假的争议,实质上是医学研究上的学术争议,而非原告论文是否存在研究手段故意造假的争议。因此难以支持原告名誉侵权的诉求。

  但法院也指出,被告行为虽未造成侵权后果,但确实存在言辞过激、方式方法不当等问题,应给予批评。

  关于GV-971:已上市并进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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